《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解读
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程序,高质量推进水运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32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第11号,2021年修正)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完成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起草工作。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4年,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湘交基建〔2014〕268号),就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责划分、建设程序、招投标、市场监管及信息报送等工作提出了意见;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制定了《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对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新要求;2019年,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32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结合新的形势,对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程序,高质量推进我省水运项目建设,亟需结合新的形势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就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责划分、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意见(审议稿)》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条,主要明确了省、市职责划分,明确了省立项水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第五、六、七条,主要明确了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明确了设计变更审批权限,明确了厅直相关单位职责。
第八条,根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第11号,2021年修正),明确了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省级、市级的航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职责。同时,结合我省大部分县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基本无水运专业技术及行政管理人员现状,明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承接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职能不得再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