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2
  • 文号:湘交港航规〔2023〕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交通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4-23
  • 签署日期:2023-04-23
  • 登记日期:2023-04-23
  • 发文日期:2023-04-23

关于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3-04-23 字体大小: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湘水集团、各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厅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程序,高质量推进水运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2021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三、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四、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立项水运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州立项水运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管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及地方航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批。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立项水运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及省管航道建设项目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州立项水运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以及由市州负责批复施工图的省立项水运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批。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范围分别按照《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七、厅规划与项目办协助省厅做好由省厅批复初步设计水运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具体事务性工作;省水运事务中心协助省厅做好由省厅批复施工图设计水运项目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审查具体事务性工作。厅造价站协助省厅做好由省厅批复的设计文件造价审查具体事务性工作。

八、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立项水运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立项水运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九、水运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并利用在线平台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开工建设、建设进度、交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

十、省交通质监部门负责省厅批复施工图水运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市级交通质监部门按职责做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交通质监部门负责地方批复施工图水运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其中省交通运输厅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省厅批复施工图水运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个项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组织对地方履行业主职责的水运项目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地方批复施工图水运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个项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十二、按照《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及市州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对属于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参加。

十三、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组织的港口工程建设验收活动的指导和过程监督,积极主动参加项目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及时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接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职能不得再下放(含省直管县)。

十四、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十五、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登录湖南省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在系统中向省水运事务中心、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投资完成、交竣工验收情况等信息及相关统计资料。

十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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