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明电〔2015〕6号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2015年春运将至,为确保春运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根据2015年全国春运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现就加强2015年春运期间城乡道路客运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城乡道路客运价格政策。城乡道路客运价格包括城市公交运输价格、出租车运输价格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价格。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商〔2014〕61号)规定执行。道路运输企业平时执行票价按规定下浮的,允许恢复按核定票价执行,但不得突破规定票价。
二、依法从严核定燃油附加费。鉴于国家规定车用柴油质量升级(第三阶段升级至第四阶段)过渡时间为2014年底,因此,我省道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从2015年元月1日起以0号车用柴油(Ⅳ)的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加收,具体加收办法按现行规定不变。农村客运(指享受了国家财政补贴的客运班线)燃油附加费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客运的补贴情况从严核定,降低农村客运票价,让国家燃油补贴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
三、做好雨雪冰冻天气运输价格管理,严防乱涨价行为。目前,我省正值雨雪冰冻天气,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特别是春节即将来临,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客运市场价格监管,切实维护客运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对雨雪冰冻期间,确因绕道运输增加的成本,各地应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补贴运费,努力保持春运市场价格稳定。城市公交运输与出租车运输不得擅自涨价,特殊时期确需调整运价的,必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四、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春节前,对交通客运站场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各地要加强运输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督促承运单位和车主做好旅客运输的明码标价工作,并对交通运输站场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检查落实,纠正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针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特点,各车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客运班线的核定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在各营运车辆内要悬挂或张贴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本线路票价梯形表。通过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提高运价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和旅客的监督。
五、规范票外收费行为。除车辆通行费按规定收取外,发售给旅客的车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对计入票价的通行费,各地要根据收费站点撤并情况,及时予以核减,降低票价。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购买的原则并单设窗口办理,不得以旅客未声明不购买为由,在售票时搭售或强制收取保险费。客运站为提高服务质量改建增设的空调候车室,应免费为旅客提供服务,不得收取空调服务费。
六、加强价格检查和监管。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票价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春运票价监管和应急处置方案,在广泛开展春运价格政策宣传的同时,采取召开提醒告诫会、发放提醒告诫函等形式,督促各客运公司及客运经营业主,严格遵守春运票价政策,强化价格自律,将价格监管关口前移。春运期间,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交警等部门一道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采取蹲点检查、随车检查及督促站、车公示票价、张贴发放价格监督举报联系电话等形式,严查票外加价、收钱不给票、上车后加价、强制保险、改变线路变相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举报中心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举报值班制度,12358价格举报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处置。春节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将派人对部分市州进行抽查,督促春运价格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春运结束后,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春运期间的价格监管情况书面报告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