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州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5 字体大小:

  根据《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了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特编制《州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适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湘西州政府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条之规定,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相关的信息。信息分类如下: 

  1、组织机构,包括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内设科室、直属机构。 

  2、工作动态 

  3、政策文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部门文件、政策解读等。 

  4、规划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5、统计信息,包括本单位相关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 

  6、财政信息,包括本单位财政预决算等相关信息。 

  7、人事信息,包括本部门人事信息及湘西州相关人事信息。 

  8、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二)编排体系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发文字号、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关键词。 

  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前段码为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后段码为“4位年份数字”加上“5位数字流水号”,中间用“—”链接。 

  (三)公开形式 

  主要在中国湘西网(www.xxz.gov.cn)及本机关网站(http://xx.hnjt.gov.cn/)上公开。此外,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便民资料等形式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实际状态予以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部门:湘西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吉首市团结西路2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43-8222383 

  传真电话:0743-8222733 

  邮政编码:416000 

  (三)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1)填写《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单位网站下载。 

  (2)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2、申请处理 

  (1)审查。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有权要求补充或更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3)答复。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除外)。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应分别申请。 

收到更正申请,本机关将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处理;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将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8222383,办公地址:吉首市团结西路20号,邮政编码:416000。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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