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瞧瞧,法律援助是怎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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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新湘西 发布时间:2024-02-28 字体大小:
2024年,湘西自治州启动“一月一主题”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普法主体责任,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法治宣传“滴灌工程”,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分专题、分阶段开展法治宣传,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打造“三区两地”、建设“五个湘西”提供法治保障。法治新湘西公众号特开设“一月一主题”专栏,通过法律法规解读、“以案释法”等形式展现活动成效,助力活动开展。



本月主题

法治惠民



宣传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春节送法下乡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 案情简述 }

陈某是湖南省某高校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已进入自主实习阶段,从事无固定工作。某日,陈某在学校附近文印店打印资料时,因其坐在破损的胶凳上导致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按医嘱陈某需卧床休息数月。陈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因外伤致骶3椎体骨折。陈某就赔偿问题多次找文印店协商未果,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审核陈某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其系勤工俭学的在校研究生,家庭属当地的建档立卡户,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当即指派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的于国军律师办理该案。

于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陈某进行谈话,了解诉求,并调取了某高校保卫处及辖区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时的录音并整理成文字,提请高校出具《事实情况说明》,以证明陈某系在该文印店因使用破凳不慎摔伤的事实;调取了银行交易明细、高校《证明》等证据,拟证明其在受伤之前有工作、有收入。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文印店对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提出异议,提出陈某存在旧伤等主张,并申请重新鉴定。经吉首市人民法院指派,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新文成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1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陈某未存在新旧伤,三期时间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1、陈某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案引起的损失应全部由文印店承担。文印店作为经营场所,在店内摆放破损的胶凳(提供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凳子,又未警示,存在过错),致陈某使用时受伤(产生损害事实),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文印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应支持陈某全部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主张。文印店辩称:1、没有证据表明陈某摔倒系自己凳子破损所致;2、陈某提起的损失赔偿要求超过合理限度,且部分赔偿项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争议焦点 }

本案争议点是受害人陈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及误工费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文印店辩称损害结果系陈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坐姿不当才致损害发生。文印店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未予采信。关于误工费,文印店辩称陈某系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收入,不应计算误工费。承办律师调查后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务工并获得报酬的相关证据,主张误工费的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2021年11月3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文印店赔偿受害人陈某因案涉事故身体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529.49元。判决生效后,文印店主动按判决书内容赔付了陈某的相关损失,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受援人向于律师赠送了“法律援助情暖人心 专业敬业厚德重法”的锦旗表示感谢。



{ 案例启示 }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文印店作为经营场所,在店内摆放破损的胶凳(提供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凳子,又未警示,存在过错),致陈某使用时受伤(产生损害事实),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文印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案例告诫广大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务必排除安全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消费者自身也需增强安全意识,提前防范潜在的危险。纠纷发生后,各方都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 案情简述 }

向某某、杨某系湖南省龙山县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杨某因与他人争吵后情绪激动,在上课时弹笔时,不小心戳到了正在做笔记的向某某右眼,从外部来看伤势并无特别严重的情况,班主任通知向某某家长。下午4点,向某某母亲曹某某将其带到某诊所就诊,诊所医生给向某某开具一支眼药后便回家。当晚7点,向某某称眼睛痛,被带至龙山县五官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建议去长沙医院治疗,向某某父亲向某仁随即包车到长沙市湘雅二医院就诊。次日,向某某在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因右眼被水性笔戳伤视力下降10小时余入院,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向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校方及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已赔付11,883.02元,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2022年6月15日,向某某父亲向某仁来到湖南省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向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寻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核了向某仁提交的材料,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为其指派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秦鹏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员及时与面谈受援人(父亲向某仁在场),了解案件事实,分析案情,确定诉讼主体、诉讼策略,告知诉讼风险。经受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承办人及时收集证据,拟定起诉状,整理证据材料,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受援人法定代理人及援助律师秦鹏按时出庭,发表了代理意见及诉请:要求被告杨某、向某平、杨某华、龙山县某小学、某保险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3133.7元,各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发表了观点。



{ 争议焦点 }

各方对于受援人受伤应当得到赔偿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经各方激烈辩论,法院最终认定受援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29169.84元,扣减某保险公司理赔的11883.02元,剩余217286.82元。

本案中,原告向某某的伤因被告杨某在上课时弹笔的不当行为所致,被告杨某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于2021年11月25日下午3时至4时,学校未在第一时间将伤者送至正规医院进行救治,而向某某母亲仅带受援人到小诊所检查,导致受援人伤情未被及时发现、得以妥当处置,一定程度加大了损伤程度,据此认定学校及受援人的监护人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确认为被告杨某承担50%的责任,学校承担35%的责任,受援人承担15%的责任。判决如下:(1)被告杨某华、向某平一次性支付受援人106643.41元。(2)被告某保险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受援人68550.39元。(3)被告龙山县某小学一次性支付受援人3500元。(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杨某、被告 某保险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 案例启示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特殊意义在于侵权行为发生于小学校园,受害人和致害人均为小学生。事故发生后,老师未尽到审慎义务,仅凭主观判断未将学生第一时间送医检查,导致孩子未获得及时治疗,学校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亦未重视孩子的伤情,未送往专科检查而是在小诊所简单处理,对孩子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

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管机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虽不能苛责老师能够专业判断伤情,但是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妥善的送医处理,否则,依法将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件对学校、对家长是个警醒!家校联动,共同筑牢未成年人的保护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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